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112民初1240号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4幢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86322791U。 法定代表人:黄友彬,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竑宇,系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9001-64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RT7J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肯思公司)诉被告南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肯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竑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肯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169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了《***云府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448500元启动款,原告收到被告上诉启动款并开具了相应发票。2021年3月30日被告签署认可的《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中明确认可原告作出合同所涉项目的景观概念设计文本,被告认可原告该阶段相关工作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448500元的设计费。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被告开具了448500元的设计费发票,但是被告只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设计费,还有348500元设计费尚未支付。2021年6月29日被告签署认可的《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中明确认可原告作出合同所涉项目的景观方案设计,被告认可原告该阶段相关工作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确认该阶段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598000元设计费。原告已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告开具598000元设计费发票,至今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应当支付的该阶段设计费。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18日分别通过三份《***云府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确认表》确认原告完成施工图阶段的工作,被告认可原告上述阶段工作实施完成,且已收到相关纸质版成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阶段设计费747500元,至今原告没有收到被告应当支付的该阶段设计费。综上所述,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1694000元。 被告新**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云府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发票及汇款回单、《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云府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确认表》、微信聊天记录。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2日,被告新**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赛肯思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了一份《***云府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云府项目景观工程设计,范围:概念方案、方案深化、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包括园建、景观构筑物、景观植栽、景观供水排水及照明、音响布置等相关内容。合同价款:本工程设计含税综合单价按照景观设计面积每平方米29元人民币计取,该综合单价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均不作任何调整。本项目景观设计面积暂估:住宅91308.7平方米,商业21828.6平方米;本合同设计费总价暂定为2990000元人民币,其中不含税总价为2820754.72元,税金为169245.28元(符合甲方要求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合同履行期间,景观用地面积有变化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按核实的景观最终施工图的实际面积进行结算。设计周期及付费时间:1、启动款:自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启动款448500元;2、展示区施工图或大区概念设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5日内,乙方应当完成展示区施工图或大区概念设计,甲方书面确认该阶段设计成果后或乙方收到甲方开始下阶段的指令文件后开始下阶段设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设计费448500元;3、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自甲方书面确认概念方案设计之日起25日内,乙方应当完成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甲方书面确认该阶段设计成果后或乙方收到甲方开始下阶段的指令文件后开始下阶段设计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支付设计费598000元;4、施工图设计:甲方书面确认方案设计成果之日起40日内,乙方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甲方书面确认该阶段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向,应当向乙方支付设计费747500元;5、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交底完成、交底后修改图纸完成并确认10个工作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设计费299000元;6、施工配合:园景施工结束一星期内(以通过验收为准),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设计费299000元;7、项目结算:完成项目结算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设计费149500元。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展示区施工图或大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2021年3月30日,被告签署《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认可原告作出的***云府项目大区景观概念方案阶段设计。2021年6月29日,被告签署《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认可原告作出的***云府项目大区景观方案阶段设计。被告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18日签署《***云府(祥云中心)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确认表》共三份,确认原告完成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 原告完成展示区施工图或大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2242500元(448500元+448500元+598000元+747500元=2242500元)。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启动款448500元,于2021年6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100000元,共计548500元。截至庭审之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49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169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云府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展示区施工图或大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69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9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6元,由被告南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欧阳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