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9民初2050号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8号4幢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86322791U。 法定代表人:黄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街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XCX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肯思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肯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肯思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0069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698.4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北碚区玖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重庆市北碚区**板块玖著**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计费方式为固定单价,项目估算总价为1722985元。2021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重庆***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就项目新增面积部分的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项目各区域各阶段的全部景观设计工作,并于2022年7月20日完成项目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阶段、设计后评估阶段的工作,且已于2022年7月24日获得被告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设计费200698.4元。被告经催收仍未支付款项,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南**公司辩称,1.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暂定总价2006985元,被告已支付1806286.55元,占总价的90%。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应付款项的支付。2.双方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故应按双方最终确认的设计面积为准。在2022年7月24日签确的《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也载明,设计面积以结算为准。但原告并未就合同发起结算以及递交结算资料。因双方未对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未能支付剩余10%的款项。被告应在双方确定结算金额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结算结果据实支付。3.原告应与被告办理结算,故不同意支付利息、诉讼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重庆市北碚区玖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玖著**项目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合同还约定:第四条设计阶段的划分。4.1乙方本合同设计阶段的设计及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以下阶段:4.1.1景观概念方案设计阶段;4.1.2景观方案深化设计阶段;4.1.3***初设计阶段;4.1.4景观施工图设计方案;4.1.5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阶段;4.1.6设计后评估阶段。第八条计费用及付款方式。8.1设计费用。8.1.1设计费总额为含税1722985元,计价方式详为综合单价包干。其中:8.1.1.1住宅大面积65703.5平方米,含税设计单价为22元/平方米,合计1445477元;8.1.1.2实体样板段面积3000平方米,含税设计单价为22元/平方米,合计66000元;8.1.1.3住宅私家庭院面积19228平方米,含税单价为11元/平方米,合计211508元。8.1.2说明:8.1.2.1设计费的计算方式为计费面积乘以设计费单价,设计费单价不变,计费面积指项目基地扣除住宅及公共配套建筑基底面积及公共道路之后的景观设计面积,各项计费面积均以最终设计图纸表示面积为准,若实际计费面积与暂定计费面积误差不超过总面积的5%,则忽略不计。8.1.2.6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设计面积产生大幅度变更且变更幅度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上述单价,据实结算,设计面积变更幅度在5%以内的,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8.2付款进度。乙方按进度完成阶段设计成果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下述步骤分阶段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乙方完成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第五阶段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5%,大区82849.2元,实体样板段3300元;7.乙方完成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第六阶段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5%,大区82849.2元,实体样板段3300元。8.3进度款支付条件。8.3.6乙方在付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报甲方审核;甲方完成审核后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如有),并在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延期提交前述资料,甲方有**延付款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同意,如甲***支付款项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重庆***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第一条,原合同约定设计面积为87931.5平方米,由于后期总图调整,实际景观面积为100854平方米,新增部分执行原合同中的单价,为22元/平方米,总价为284295元,取整为284000元。第二条设计阶段分为:总体景观概念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正规增值税发票后按照下述付款比例支付乙方相应阶段设计费。预付款为15%,即42600元;景观概念方案设计阶段为20%,即56800元;景观方案深化设计阶段为20%,即56800元;***初设计阶段为15%,即42600元;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为20%,即56800元,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阶段为5%,即14200元,设计后评估阶段为5%,即14200元;合计100%,即284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涉案项目进行了景观设计。 2022年7月20日,原告作出《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载明:原告已于2022年7月20日是完成涉案项目(即重庆中南**252项目,其中包含补充协议部分,面积共计100854平方米)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阶段,设计后评估阶段工作,请被告就上述所呈交之设计内容于左下方空格上签字或**,以认可该阶段的工作内容。2022年7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落款处被告代表签署处注明:设计面积以结算为准。 庭审中,原告举示了工作联系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致函催收付款,但被告仍未支付。被告认为该函件为原告单方出具,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举示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为被告项目对接人,现涉案项目已竣工,原告已完成全部了设计工作,被告对此认可并同意进行项目结算。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离职,且其只是在作辅助工作,并非合同约定有授权的工作人员。微信中**阳的发言是针对结算规划的疑问,而非对最终结算的认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举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在2022年11月7日前还未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合同约定最后一笔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结算只是被告要求原告在付款之前进行的流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完成全部阶段的设计工作,现该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按约定付款。 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涉案项目于2022年6月30日已竣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均陈述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了原告作出的《景观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能够证明原告已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后评估阶段的工作。且被告也仅是抗辩双方未对设计面积进行结算。故本院认为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全部阶段的工作,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于本案中,被告抗辩的设计面积的问题。从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看出原被告双方对结算面积为100854平方米并无争议,且本案被告也并未举示原告设计面积变更幅度在5%以上,故本院对原告按合同约定总设计面积100854平方米主张剩余10%的设计费用,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200698.4元。虽双方勿须再对设计总面积进行结算,**审中原告也明确结算是被告要求的请款流程,原告并未完成该流程。依照双方合同第8.3.6条的约定,被告未支付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200698.4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2.04元,减半收取2176.02元,由原告成都赛肯思创享生活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2元,被告重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