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齐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264号
申请人: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编号:582138631,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2138631D,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1795。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
第一代理人:韩俊、陈彦旭,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号红星世贸大厦B座28楼,手机号码:17317XXXX93、1561877****。
被申请人:宜兴市齐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26F9ME7,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6F9ME7J,国家:中国,注册地址: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杨琴。
被申请人:***,性别:男,国家:中国,出生日期:1986年10月4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苏省宜兴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申请人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齐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5,000元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齐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5,000元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不动产登记簿材料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居勇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季俊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