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2242号
:内蒙古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玉石巷国华小区1号楼1至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任生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珂,内蒙古恒众尧(二连浩特)律师事务所。
: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总经理。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总经理。
:***,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186号××701室。
: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红亮,,经理。
原告内蒙古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内蒙古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6997.09元,由被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 周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良飞
书 记 员 ?? ? 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