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07号
原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17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齐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齐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