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财保41号
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301房(部位:自编A),302房,303房,304房,305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405房,407房(部位:自编A),408房,409房,410房,301室(部位:自编B)。
法定代表人:孙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秋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雷锋大道558号奥莱小镇。
法定代表人:沈宏波。
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18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7月13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182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886元,由申请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