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5298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淼,女。
被告:漳州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长洲村马崎9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6408994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祥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44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