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24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淼,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公司员工。 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限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26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设计款52642元按LPR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具体以实际立案之日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签订《南海罗村湖岸豪庭X-X座园***设计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景观设计工作,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设计费52642元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海罗村湖岸豪庭X-X座园***设计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后15个工作日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阶段的设计工作,并取得被告的认可。2021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明确以合同总价款626420元进行结算,其中累计已付金额为563778元,未付金额52642元将于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支付结算款项52642元。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未付设计款52642元为基础,按银行同期利率LPR,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暂定为2022年10月11日,具体以实际立案之日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请法院对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的要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及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接受原告的诉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举证的证据有原件核对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5年8月28日,原告(设计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南海罗村湖岸豪庭X-X座园***设计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约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南海罗村湖岸豪庭X-X座项目的园***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暂定设计费用以含税综合单价×暂定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含税综合单价及暂定建筑面积如下表所示,实际结算金额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设计施工图面积×含税综合单价计算;暂定总价为626420元;如乙方为境内设计单位,在乙方提交正式发票且甲方确认乙方满足该阶段付款条件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阶段设计费。 2021年8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南海罗村湖岸豪庭X-X座园***设计合同》结算协议书,载明:由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南海罗村湖岸豪庭X-X座设计项目,该项目对应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双方现进行项目竣工后的尾款结算。《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26420元。双方在此确认:同意以616420元进行《设计合同》的结算,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累计已付金额为563778元,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未付价款52642元,乙方应向甲方移交项目相关的资料、图纸(含电子文件)。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后,被告没有支付过款项。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52642元,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也未举证已实际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款项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请求被告以未付设计款52642元为本金自案件受理之日(即2023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52642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8.03元,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