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鸿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02民初6980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301房(部位:自编A),302房,303房,304房,305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405房,407房(部位:自编A),408房,409房,410房,301室(部位:自编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鸿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N6GT1L,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龙源大道一号二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鸿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付设计款670000元以LPR为基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暂定为2022年10月26日,具体以实际立案之日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2021年2月23日签订《河源客天下二期A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景观设计工作,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设计费670000元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被告书面认可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占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包括:示范区的概念方案至施工图阶段及大区的概念方案阶段,以上阶段设计成果均已取得被告书面盖章确认,达到了设计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按照设计合同5.5条约定,原告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对应设计费总额为1145000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设计费475000元,拖欠设计费670000元。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未付设计款670000为基础,按银行同期利率LPR,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暂定为2022年10月26日,具体以实际立案之日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请法院对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的要求予以支持。 被告书面答辩称:一、被告属于文旅产业,受三年疫情影响,企业陷入严重困境,不存在恶意拖欠设计费的情形。被告的相关费用现仅能维持公司运转,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二、鉴于目前疫情慢慢放开政策,被告愿意并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支付合理的设计费,希望得到原告的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河源客天下二期A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2.设计确认函;3.银行回单;4.发票;5.催款函、收件信息。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2021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源客天下二期A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原告为被告河源客天下二期A区项目景观提供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包括: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或工程竣工/完工阶段。设计范围及内容:面积约为31862㎡,其中示范区6780㎡,大区25082㎡。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示范区景观设计包干价700000元,大区景观设计单价为48元/㎡,总价为1203936元,经双方协商后的价格为1200000元,总费用为含税1900000元。设计费支付:定金占比25%为475000元;概念方案设计占比15%为285000元;方案设计占比20%为380000元;扩初设计占比15%为285000元;施工图设计占比20%为380000元;后期配合占比5%为95000元。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原告已进行并经被告书面确认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若原告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已收款项并将全部设计成果及过程资料无条件提交给被告;原告有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需退还全部资料,将已完成的成果提交被告,并向被告支付合同项下暂定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且须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如下: (1)2021年5月20日,被告签署《设计确认函》,确认原告已向其交付案涉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2021年2月26日提交经首席设计师**审批签字后的示范区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文本,实际完成面积为6780㎡,具体实际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2)2021年5月20日,被告签署《设计确认函》,确认原告已向其交付案涉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2021年3月12日提交经首席设计师**审批签字后的示范区方案设计阶段文本,实际完成面积为6780㎡,具体实际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3)2021年5月20日,被告签署《设计确认函》,确认原告已向其交付案涉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2021年3月17日提交经首席设计师**审批签字后的示范区扩初设计阶段图纸,实际完成面积为6780㎡,具体实际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4)2021年5月20日,被告签署《设计确认函》,确认原告已向其交付案涉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2021年3月31日提交示范区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实际完成面积为6780㎡,具体实际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5)2021年8月6日,被告签署《设计确认函》,确认原告已向其交付案涉合同的相关设计文件,包括2021年6月8日提交经首席设计师**审批签字后的大区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文本,实际完成面积为25082㎡,具体实际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开具以被告为发票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475000元;于2021年6月24日开具以被告为发票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49000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5月18日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175000元,上述合计475000元。 2022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工作联系函》,内容大致为: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了案涉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设计服务费670000元。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 另查明,2022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订立的《河源·客天下湖区项目景观》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予遵循。依据被告签署的《设计确认函》,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工作成果包括示范区的概念方案、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等全部工作成果,以及大区的概念方案,根据合同约定阶段付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示范区全部款项的95%即665000元(700000元×95%),以及大区设计的全部款项的40%即480000元(1200000元×40%),合计1145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款项6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LPR计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以6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对于被告辩称新冠疫情为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问题。因双方订立合同时已经是2021年2月,此时新冠疫情已经爆发一年有余,故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源市鸿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6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3.65%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河源市鸿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诉讼费10500元,本案生效后,本院退还10500元。被告河源市鸿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10500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