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02民初6979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301房(部位:自编A),302房,303房,304房,305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405房,407房(部位:自编A),408房,409房,410房,301室(部位:自编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3217134XB,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龙源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付设计款52000元以LPR为基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暂定为2022年10月26日,具体以实际立案之日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2021年9月6日签订《河源客天下湖区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合同签约后被告先行支付定金,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设计费52000元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依据设计合同5.5条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定金52000元。原告已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告就定金金额5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就该合同支付任何款项。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未付设计款52000为基础,按银行同期利率LPR,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暂定为2022年10月26日,具体以实际立案之日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请法院对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的要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一、被告属于文旅产业,受三年疫情影响,企业陷入严重困境,不存在恶意拖欠设计费的情形。被告的相关费用现仅能维持公司运转,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二、被告不构成违约,被告尚未对方案启动发出启动函件,原告未提交相关概念设计方案及图纸,也未对相关设计方案设计成果进行汇报。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及逾期支付利息,依据不足,请法院予以驳回。鉴于目前疫情慢慢放开政策,被告愿意并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支付合理的设计费,希望得到原告的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河源客天下湖区景观设计合同》;2.发票;3.催款函、催款函收件信息;4.聊天记录。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2021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河源·客天下湖区项目景观》,主要约定如下:原告为被告河源·客天下湖区项目景观提供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包括: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或工程竣工/完工阶段。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被告发出方案设计启动函件之日起算,原告15日历日内提供概念设计方案相关图纸,与被告进行沟通以确保设计方向正确,概念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后进入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湖区景观设计面积约为13000㎡,总价约为208000元;费用支付:在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违约行为同时各地块项目被告已启动的前提下,定金52000元的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等等;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阶段设计任务并经被告书面确认的前提下,被告凭原告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原告已进行并经被告书面确认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若原告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已收款项并将全部设计成果及过程资料无条件提交给被告;原告有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的,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需退还全部资料,将已完成的成果提交被告,并向被告支付合同项下暂定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且须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开具以被告为发票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2000元,税率6%,税费为2943.4元。 2022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工作联系函》,内容大致为:双方于2021年9月6日签订了案涉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寄出发票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至今仍未按期足额支付定金费用,尚欠52000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已完成合同部分设计内容,如被告向其支付相应费用以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订立的《河源·客天下湖区项目景观》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予遵循。首先,合同约定,定金52000元的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相应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定金意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其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相应工作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双方约定的“定金”52000元并未实际支付,并不产生法律上定金罚则的效果,且合同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问题,故本院依照原告的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数额。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了相应税款2943.4元,该部分为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合同的履行投入了时间、人力成本用以设计方案,参照合同中对原告根本违约的情况需支付10%违约金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即20800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23743.4元(20800元+2943.4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如前所述,本院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相应的违约金,而非继续履行合同,故上述款项的性质为违约金,违约金不应再继续加计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合同关于“被告发出方案设计启动函件之日起算”的约定是在2.7.1条“概念方案设计阶段”中,“发出设计启动函件”是原告提供概念设计方案相关图纸的起算条件,与支付定金无关。合同5.5条明确约定定金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付费,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对于被告辩称新冠疫情为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问题。因双方订立合同时已经是2021年9月,此时新冠疫情已经爆发一年有余,故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3743.4元。 驳回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诉讼费1100元,本案生效后,扣除其应负担的700元,本院退还400元。被告河源市广润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400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 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