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05民初105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301房(部位:自编A),302房,303房,304房,305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405房,407房(部位:自编A),408房,409房,410房,301室(部位:自编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 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赵天淼,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三路37号宿舍楼3楼(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37EEY2L。 法定代表人:李进。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简扬生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7月签订《康桥惠州**七路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景观设计工作,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设计费462000元。按约定,被告书面认可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后应按相应阶段的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完成概念方案至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工作,并取得被告的书面认可,对应设计费为14895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1027500元,拖欠462000元。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设计费462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2000元为基数,按LPR自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设计人,乙方)签订《康桥惠州**七路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书》,约定:设计内容包括室外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基地范围内道路景观(主干道地下管网和结构除外)等;合同含税总价款1655000元;示范区景观设计服务费用中,概念设计文本10万元,方案设计文本15万元,扩初设计完成75000元,施工图设计完成125000元,***工验收5万元;园区景观设计服务费用中,概念设计文本231000元,方案设计文本346500元,扩初设计完成173250元,施工图设计完成288750元,***工验收115500元;集中付款日支付,即甲方支付该阶段费用时间为乙方完成该阶段工作并获甲方认可后,乙方提交该阶段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于甲方次月集中付款日支付该阶段费用;等。 原告提交了加盖原告公章、被告公章、被告工程验收专用章的《设计确认函》7份,具体如下:1、示范区、园区概念设计阶段文本,被告**日期2020年9月28日;2、示范区方案设计阶段文本,被告**日期2020年11月6日;3、示范区扩初设计阶段图纸,被告**日期2020年11月6日;4、园区方案设计阶段文本,被告**日期2020年11月12日;5、示范区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被告**日期2021年3月16日;6、园区扩初设计阶段电子版,被告**日期2021年5月31日;7、园区施工图设计阶段电子版,被告**日期2021年5月31日。 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75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027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康桥惠州**七路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按阶段收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确认的《设计确认函》计算,原告已完成工作成果对应金额合计1489500元,被告已支付1027500元,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462000元以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立案之日起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462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从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简扬生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