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982民初2957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 法定代表人:蔡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淼、***,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3871255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淼、***,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3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付设计款103500元以LPR为基础,自2017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放弃差旅费和保全费的主张。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景观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景观设计工作,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设计费103500元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编号为【设2017-002】的《***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2017年4月21日签订编号为【设2017-002-01】的《***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为【设2017-002-02】的《***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上述景观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认可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后支付对应设计款,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工后10日内,被告甲方须向原告乙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完工报告书复印件。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的约定开展工作,现已完成该项目相应部分设计工作,且被告已在双方签订的各阶段《设计确认函》中对原告上述设计工作及成果予以认可。截止目前,原告已完成工作对应设计款1180000元,其中主合同金额595000元,补充协议一增加设计费305000元,补充协议二增加设计费280000元,合同约定金额总计1180000元。结算总额为1186840元(合同结算金额1150000元,奖励36840元)综上,被告依据合同规定应就原告已完成部分的设计成果对应应收金额为118684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人民币1083340元,拖欠已到期设计款1035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工作成果业已经被告确认,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被告没有理由拖欠原告的合同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利息。合同未明确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条款,应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违约金。故根据最后一封施工配合阶段的确认函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利息从2017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合同款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原告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了合理费用,被告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请法院对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的要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及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接受原告的诉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双方签订的《***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2.6.1条约定“第六次付款10%,项目竣工后,由甲方成本合约部根据实际设计面积提供结算书,经双方确认后”。《***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总设计的费5%付款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当期费用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15个工作日”,案涉工程双方办理结算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即使答辩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2年1月21日起算。二、被答辩人主张的差旅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付。双方签订的《***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中对于差旅费没有明确约定,且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原告承担***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景观设计面积约23800平米(以实际发生为准),合同总金额为595000元,合同专用条款12.6.1支付方式约定分六次付费,第六次付费10%,付费金额为5.95万元,付费时间为项目竣工后,由被告成本合约部根据实际设计面积提供结算书,经双方确认后。2017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编号:设2017-002-01,增加设计工作内容:示范区儿童活动场地及周边绿化方案调整、增加景观工作模型一个、红线外景观重新设计,增加设计费用共计305000元;支付方式:儿童活动区方案调整完成经被告确认30个工作日支付该项费用总额100%共计3万元,模型制作完成经被告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费用总额100%共计1.5万元,红线外景观方案调整完成经被告确认后支付该项费用总额50%共计13万元,红线外景观施工图调整完成经被告确认后支付该项费用总额剩余50%共计13万元。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编号:设2017-002-02,增加设计工作内容为红线内景观设计面积9745m2,红线外景观设计面积12276m2,设计费为总价包干28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三次付款为竣工验收完毕,付至100%,总设计费的5%14000元,付款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当期费用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15个工作日。 原告向被告交付协议约定的相关设计文件,双方设计确认函最后一次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署《结算协议书》,***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双方均同意最终结算金额为1186840元(其中,合同计算金额1150000元,工程奖励3684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向原告付款1083340元,尚有1035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雀城示范区景观设计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进行景观设计,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设计费1035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1035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设计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约定不同,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结算,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结算金额近90%的费用,双方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所付款项具体对应的协议内容及未付款项应适用的具体协议付款约定,协议对逾期付款利息也未约定,故本院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设计费103500元为基数,自双方结算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0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