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4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坭坑村悦江花园营销中心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8室,409室,407室,410室(部位:自编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源县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比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1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行健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96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以61091.2元为基数从2020南6月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此判决违约金计算方法,截止至2023年12月15日,违约金为39245.62元。截止至2023年12月15日的违约金为39245.62元;2.上诉费用由山水比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行健公司与山水比德公司签订的合同《***▪东江府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第六条6.2款第2点针对付款条件有明确约定:“乙方(山水比德公司)在甲方(行健公司)每次向乙方支付阶段的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截止至上诉之日,山水比德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行健公司。因此,按照合作合同约定,行健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山水比德公司主张的费用。综上,既然行健公司是依合同条款拒绝付款,因此并不构成违约,行健公司便无需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一审法院判令行健公司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山水比德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上诉费由山水比德公司承担。
山水比德公司辩称:1.开票义务系附随义务,与行健公司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价性,先履行抗辩权的行权前提,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且先后义务的大小、程度、性质相当,应当具有对价性。本案中山水比德公司的主给付义务,为提供景观设计服务,交付设计成果,行健公司的主给付义务,为按约支付设计费用。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无法与支付设计费用义务构成对价性。因此行健公司无法以山水比德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2.山水比德公司并非恶意拒绝开票。在本案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山水比德公司2019年3月、4月开具的发票,对应的设计费,行健公司于2020年1月才支付完毕。山水比德公司于2020年8月、9月开具的发票,对应的设计费用,山水比德公司于2020年11月方才支付完毕,远超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因此并非被上诉人拒绝开票,而是行健公司自身付款困难,如山水比德公司开具发票,而行健公司拒付设计费,将导致山水比德公司产生税金的损失。综上,行健公司拒付款项无法律依据。行健公司逾期付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行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行健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山水比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行健公司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设计费357991.2元;2.判令行健公司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3.判令行健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山水比德公司(乙方)与行健公司(甲方)签订《***•东江府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河源坭坑村项目景观设计概念方案至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范围包括本项目占地范围内所有建筑室外部分的景观绿化设计,包括公共区景观,需设计的市政道路景观(如有),需设计的景观样板庭院、架空层景观、景观屋面(如有),以及所有别墅建筑室外部分如围墙、高差等处理。本项目景观面积为48500㎡,设计费为含税价1390000元,不含税价款为1311320.75元,其中大区景观面积40500㎡,设计费为含税价1134000元,示范区景观面积8000㎡,设计费为含税价256000元。大区设计费支付进度见附表一,示范区设计费支付进度见附表二。乙方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阶段的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的,自逾期第31天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等。
附表一(大区设计费支付进度表):
序号
付款阶段
付款比例
设计费
1
项目启动金(预付款),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10%
113400
2
完成概念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15%
170100
3
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20%
226800
4
完成扩初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10%
113400
5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35%
396900
6
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施工现场配合
5%
56700
7
完成全区竣工验收
5%
56700
合计(含税价)
100%
1134000
附表二(示范区设计费支付进度表):
序号
付款阶段
付款比例
设计费
1
项目启动金(预付款),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10%
25600
2
完成概念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15%
38400
3
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20%
51200
4
完成扩初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10%
25600
5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35%
89600
6
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施工现场配合
5%
12800
7
完成全区竣工验收
5%
12800
合计(含税价)
100%
256000
2019年6月11日,山水比德公司(乙方)与行健公司(甲方)又关于增加设计内容及费用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因项目示范区新增了红线外的设计范围故需要补充景观设计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景观设计原合同设计范围及设计费不变,本次增加景观设计面积暂定为29576㎡,设计费合计暂定金额354912元(含税价),付款方式见附表三。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其它具体事项均按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的有效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三(示范区红线外新增设计范围设计费支付进度表):
序号
付款阶段
付款比例
设计费
1
完成概念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20%
70982.4
2
完成方案深化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20%
70982.4
3
完成扩初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15%
53236.8
4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35%
124219.2
5
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施工现场配合
5%
17745.6
6
完成全区竣工验收
5%
17745.6
合计(含税价)
100%
35491.2
根据山水比德公司提供的由行健公司**确认《设计确认函》记载显示,山水比德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2日完成大区施工图设计,于2019年7月18日完成示范区施工图设计,于2019年12月3日完成示范区红线外新增施工图设计。
2022年8月27日,山水比德公司就大区设计费向行健公司提交请款函,要求行健公司支付大区施工图设计费396900元。2022年9月26日,山水比德公司向行健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9月30日,行健公司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了100000元。诉讼中,行健公司确认大区应付设计费为396900元,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故行健公司先支付了100000元。
根据行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显示,2020年5月1日,涉案项目示范区正式开放。
一审诉讼中,山水比德公司明确其诉请的设计费357991.2元,包括大区设计费296900元(对应附表一第5项,已扣减行健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示范区设计费35600元(对应附表二第6、7项)、示范区新增设计范围设计费35491.2元(对应附表三第5、6项),其中大区设计费296900元的违约金从行健公司在确认函上**确认之日2020年12月22日计一个月后的2021年1月23日起计算,示范区设计费25600元、新增设计范围设计费35491.2元的违约金,均从示范区投入使用之日(2020年5月1日)计一个月期满后的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山水比德公司主张行健公司拖欠合同项下设计费用357991.2元,并提供了《***•东江府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设计确认函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已能对山水比德公司已完成对应合同义务的事实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山水比德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对于大区设计费296900元,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表明,并非山水比德公司拒绝开具发票,而是因行健公司自身无支付能力,故山水比德公司才按照行健公司的要求开具了部分发票,且开具仅属于附随义务,行健公司以山水比德公司未开票为由拒付款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示范区设计费25600元、示范区新增设计范围设计费35491.2元,山水比德公司提供的确认函已能证明山水比德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并经行健公司**确认,示范区已于2020年5月1日投入使用,应视为山水比德公司已完成了设计项目施工现场配合和全区竣工验收,行健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山水比德公司。行健公司以工程量未确认、山水比德公司未提交请款资料及发票为由拒付对应设计费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山水比德公司要求行健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事实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对其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行健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设计费,构成违约,依约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给山水比德公司。山水比德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源县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57991.2元及违约金(以296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以61091.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行金。本案受理费6812.2元,由行健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山水比德公司预交,山水比德公司同意由行健公司在履行该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山水比德公司。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行健公司认为未付款的原因包括:1.结算没有完成;2.当时的经济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就与山水比德公司达成一致,先支付了1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行健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行健公司上诉认为山水比德公司截至上诉之日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健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行健公司二审陈述可知,行健公司未按期支付设计费的原因是其自身无支付能力,而并非山水比德公司不开具发票,而事实上双方已经协议一致由山水比德公司先行支付100000元,山水比德公司也在付款前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于上述情况,山水比德公司有理由认为即便开具了足额的发票,行健公司也无法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行健公司以山水比德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依据不足,行健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仍然构成违约,应当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行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东源县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57991.2元及违约金(以296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以61091.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6812.2元,由上诉人东源县行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被上诉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东源县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81元,由上诉人东源县行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