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环村大街39号2栋4楼自编A43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室-205室、301室-305室401室-405室、408室、409室、407室(部位:自编A)、410室(部位:自编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比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6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水比德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金田公司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645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454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日止);2.请求判令金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45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5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元,由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迳付,一审法院不作退还。
判后,金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应改判为金田公司无需承担违约金;2.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山水比德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关于违约金的计算,一审法院酌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但根据案涉合同第4.4条约定,甲方未按时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甲方尚未支付应付款的,则从乙方书面催告后第8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事实上,山水比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进行有效催告。从山水比德公司提供的邮寄催告函可见,其催告内容中所示的金额显然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应付未付金额不一致,不应认定该函件为有效催告。故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支持金田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山水比德公司答辩称:山水比德公司与金田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相应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协议,双方于2021年的9月份完成了案涉项目的结算。根据合同的约定,金田公司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时,金田公司表示:根据山水比德公司一审提交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其显示的11月5日是成果确认日期,山水比德公司在表格中所称的违约金起算日期写的是2021年11月20日,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超出山水比德公司的起诉范围。山水比德公司对此回应称:我司向法庭明确,我司同意以64548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金田公司对此回应称:首先,我司坚持认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其次,如果法庭认为需要支付违约金,我司同意山水比德公司明确主张的以64548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金田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金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逾期支付剩余设计费64548元的违约责任问题。金田公司对于一审判决其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64548元没有异议,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对一审判决金田公司向山水比德公司元支付剩余设计费64548元的判决内容予以维持。关于金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逾期支付剩余设计费64548元的违约责任问题。本案一审期间,金田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合同约定,认定金田公司应向山水比德公司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同。金田公司以山水比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有效催告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金田公司在二审庭审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超出山水比德公司的起诉范围问题。山水比德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已经明确表示其司同意以64548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金田公司对山水比德公司在庭审时所明确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予以认可,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金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在二审时均同意从2021年11月20日起算,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的起算时间作相应变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第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45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54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7元,由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一审法院不作退还。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金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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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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