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023民初4348号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301房(部位:自编A),302房,303房,304房,305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405房,407房(部位:自编A),408房,409房,410房,301室(部位:自编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573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澄迈县永发镇江北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68727272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公司”)与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比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03822.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1856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5日开始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1966.4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6日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三期示样板区景观、三期大区景观、四期大区景观、五期别墅区景观等区域的景观设计服务,被告书面认可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新增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设计区域。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对设计区域分期开发原因,终止对四期大区景观、五期别墅区景观等两个设计区域进行景观设计。2021年6月15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对原告已开展设计工作的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三期示样板区景观、三期大区景观等三个设计区域进行结算,载明:“一、乙方已完成设计工作包括:1、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前广场部分面积5800平方米)已完成方案至施工图;2、三期示样板区景观(面积6760平方米)已完成概念方案;三期大区景观(面积34710平方米)已完成概念方案。二、根据乙方实际完成情况及原合同约定,甲方应付共计761192元,甲方已付469336元,甲方应付未付291856元。”另外,双方于2020年11月新增设计的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等区域设计工作继续履行。2021年12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三》对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设计区域进行结算,载明:“1、景观设计面积10937.5㎡调整为9469.6㎡,去掉原有泳池面积;2、调整单价为34元/㎡,现设计总额为321966.4元;3、截止到2021年11月9日前,已收到本协议概念方案设计和方案深化两个阶段款合计210000元,尚余本协议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配合阶段款合计111966.4元未收。”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上述景观设计区域的设计成果,已完成上述设计工作对应设计费金额共计1083158.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79336元,仍拖欠设计费403822.4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被告拒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设计费为基数按LPR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逾期行款迪约金计算表》)。同时,因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原告损失,应向原告支付为追索前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及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判决。 被告华地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所证实的内容: 证据一《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三期示样板区景观、三期大区景观等区域景观设计服务的事实,依据设计合同被告应在书面确认原告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对应阶段的设计费。 证据二《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区域景观设计服务的事实,依据设计合同被告应在书面确认原告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对应阶段的设计费。 证据三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设计区域(概念、方案深化、扩初、施工图等阶段)设计成果提交邮件、确认函; 证据四三期示样板区景观设计区域(概念阶段)设计成果提交邮件; 证据五三期大区景观设计区域(概念阶段)设计成果提交邮件; 证据六售楼部后场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设计区域(概念、方案深化、扩初、施工图、施工配合等阶段)设计成果提交邮件、确认函; 以上证据三一六共同证明原告已完成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三期示样板区景观、三期大区景观区域,以及新增售楼部后场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区域的相应设计阶段的景观设计服务,设计成果均已交付给被告。 证据七《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证明被告对原告交付的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三期示样板区景观、三期大区景观等区域的设计成果确认,并就该区域的设计费用进行结算:设计费用共计761192元,被告应付未付设计费291856元。 证据八《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三》,证明被告对原告交付的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区域的设计成果确认,并就该区域的设计费用进行结算:设计费用共计321966.4元,被告应付未付设计费111966.4元。 证据九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原告实际收到被告支付的设计费共计679336元。 证据十发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约履行开票义务。 被告华地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华地公司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证据一至十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予以认可,共同证实原、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应付未付设计费共计403822.4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0年9月6日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三期示样板区景观、三期大区景观、四期大区景观、五期别墅区景观等区域的景观设计服务,并约定在甲方签署相关阶段成果确认函后,每步完成请款应由甲方在收到请款书及有效设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完税证明(原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同时合同第10.2条还约定如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可延期一个月,乙方可拒绝提交设计成果,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欠付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新增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设计区域,并约定本次补充协议的各阶段付款比例为:预付款20%(70000元);概念方案设计完成后经甲方确定后支付20%(70000元);方案深化完成后经甲方确定后支付20%(70000元);扩初设计完成后经甲方确定后支付15%(52500元);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甲方确定后支付20%(70000元);施工配合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支付5%(17500元)。协议第二条第1款还约定本协议时原合同的补充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对设计区域分期开发原因,终止对四期大区景观、五期别墅区景观等两个设计区域进行景观设计。完成各区域阶段设计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各区域阶段设计成果向被告交付,被告在收到上述设计成果后在设计确认函上**确认。2021年6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二》,对原告已开展设计工作的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局部)、三期示样板区景观、三期大区景观等三个设计区域进行结算,载明:一、乙方已完成设计工作包括:1、销售中心景观整改(前广场部分面积5800平方米)已完成方案至施工图;2、三期示样板区景观(面积6760平方米)已完成概念方案;三期大区景观(面积34710平方米)已完成概念方案。二、合同费用结算:原合同总价为7058026元,截止目前乙方已完成产值761192元。根据乙方实际完成情况及原合同约定,甲方应付共计761192元,甲方已付469336元,甲方应付未付291856元。另外,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于2020年11月新增设计的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等区域设计工作按照原补充协议继续履行。2021年12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作为)签订《华地·永发栖岸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三》,对售楼部后场泳池区、售楼部一层露天平台、酒店前场和停车场区域等设计区域进行结算,载明:一、原合同内容补充部分。1、设计范围:原合同景观设计面积10937.5㎡调整为9469.6㎡,去掉原有泳池面积1467.9㎡;2、合同价款:原合同景观设计单价为32元/㎡调整单价为34元/㎡,原合同含税设计总额为350000元,现含税设计总额为321966.4元,以调整后金额作为支付依据;3、设计费用详单。3.乙方收到甲方对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书面确认后5日内付款。4.截止到2021年11月9日前,已收到本协议概念方案设计和方案深化两个阶段款合计210000元,尚余本协议的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配合阶段款合计111966.4元未收。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上述景观设计区域的设计成果,已完成上述设计工作对应设计费金额共计1083158.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79336元,仍拖欠设计费403822.4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义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设计费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设计费403822.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被告存在**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10.2条“如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可延期一个月,乙方可拒绝提交设计成果,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欠付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之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符合合同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按LPR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918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7月30日开始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196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40382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918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196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7.34元,减半收取3678.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