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691民初1684号
原告: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部位:自编B)、302室、303室、304室、305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7室、408室、409室、410室、301室(部位:自编B)。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
被告:河北某某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河北某某公司向广州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1008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设计费1008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利率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5日利息金额为6592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2日,广州某某公司与河北某某公司签订《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服务)项目景观概念、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广州某某公司向河北某某公司提供熊某谷项目景观设计服务,河北某某公司书面认可广州某某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州某某公司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广州某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按合同约定设计面积完成一期(16000㎡)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工作,河北某某公司对广州某某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认可并向广州某某公司提供盖章确认的相应阶段《设计确认函》。广州某某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对应设计费金额为302400元,河北某某公司已支付设计费共计201600元,尚欠100800元设计费未支付,河北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广州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付设计费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利率标准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022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河北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广州某某公司提交的《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服务)项目景观概念、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一期概念设计阶段《设计确认函》及设计成果提交邮件截图、一期方案设计阶段《设计确认函》及设计成果提交邮件截图、一期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确认函》及设计成果提交邮件截图、《银行电子回单》、发票,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河北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质证,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2日,河北某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广州某某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服务)项目景观概念、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载明:“……1.1设计范围:项目总景观面积暂估14万平方米,分四期实施,首次启动一二期设计面积4.7万平方米;待启动的三期四期暂定设计面积9.3万平方米,分期实施,综合单价及主要商务条款不变,仅调整合作范围总面积,以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最终景观设计总面积为准……1.2景观设计及顾问服务的内容:概念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需配合园林局审图)、施工配合阶段或工程竣工/完工阶段,合共五个阶段。各阶段需要提供成果文件详设计任务书。1.3具体服务内容含景观规划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景观施工配合等……2.1项目景观设计费:景观设计总面积约为140000平方米。固定含税单价为¥21元/平方米,暂估总设计费为2940000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773584.91元,增值税率为6%,税款为166415.09元。设计工作分期实施,详述如下:
序号
设计区域
地块
单价
(元/㎡)
景观面积(㎡)
小计(元)
备注
1
一期
雄智谷
21
16000
336000
2
二期
雄智谷
21
31000
651000
3
三期四期
雄智谷
21
93000
1953000
4
合计(元)
29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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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设计区域
地块
单价
(元/㎡)
景观面积(㎡)
小计(元)
备注
1
一期
雄智谷
21
16000
336000
2
二期
雄智谷
21
31000
651000
3
三期四期
雄智谷
21
93000
1953000
4
合计(元)
29400000
具体设计费按照乙方完成的实际设计米娜及*固定单价计算总结算价……2.2.1甲方需按照以下进度向乙方支付各阶段的设计费:一期
付费阶段
付费内容
付费额(元)
付款节点及比例
第一次付费
首付款
67200
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区域设计费的20%作为合同首付款;
第二次付费
概念设计
67200
概念方案完成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区域设计费20%
第三次付费
方案设计
67200
方案设计完成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区域设计费的20%
第四次付费
施工图设计
100800
施工图设计完成甲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区域设计费30%;(若设计范围有变化,则依据实际设计面积进行支付)
第五次付费
施工配合
33600
施工配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2.1.2此项目各个设计阶段工作量占比:概念方案设计40%,方案设计20%,施工图设计30%。施工配合阶段10%……2.4.3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相应阶段的设计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有修改意见则需书面回复乙方,如认可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则需出具《设计确认函》(如附件)。如在乙方提交设计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既未回复书面的修改意见又未出具《设计确认函》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6.1.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且超过约定期限15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欠付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暂估总价的5%……”。
2021年10月28日,河北某某公司与广州某某公司签订《设计确认函》载明:“合同编号WL××××033河北某某科技园有限公司…1、2021年9月9日提交一期概念方案设计文本,实际完成面积为16000㎡,具体实际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贵司对我司上述设计成果无异议并表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为表示贵司上述设计内容的确认,恳请贵司就上述的设计内容于右下方空格上盖合同签订方的公司公章或在合同约定中作为确认文件的其他签章并签回。同时我司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任务随即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该确认函落款盖有两公司公章,广州某某公司时间签订为2021年10月22日,河北某某公司时间签订为2021年10月28日。
2022年2月22日,“***”向“***”发送邮件,主题: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服务)项目景观施工图设计成果,内容载明:“王总您好,附件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服务)项目景观设计图设计成果,收到请回复此邮件。合同编号WL××××033……”。
后双方签订《设计确认函》载明:“合同编号WL××××033河北某某科技园有限公司…1、2022年2月22日提交一期施工图设计电子版,实际完成面积为16000.00㎡,具体实际金额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贵司对我司上述设计成果无异议并表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为表示贵司上述设计内容的确认,恳请贵司就上述的设计内容于右下方空格上盖合同签订方的公司公章或在合同约定中作为确认文件的其他签章并签回。同时我司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任务随即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该确认函落款盖有两公司公章,广州某某公司时间签订为2022年2月25日,河北某某公司时间签订为2022年4月28日。
2021年8月29日,河北某某公司向广州某某公司支付67200元,附言:设计费;2021年12月14日,河北某某公司向广州某某公司支付67200元,附言:设计服务费;2022年3月25日,河北某某公司向广州某某公司支付67200元,附言:设计费,共计201600元。广州某某公司向河北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共计302400元。
本院认为,河北某某公司向广州某某公司签订的《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服务)项目景观概念、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河北某某公司与广州某某公司签订《智能终端科技产业园(生产服务)项目景观概念、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固定含税单价为¥21元/平方米,后双方签订《设计确认函》载明广州某某公司完成的面积为16000㎡,且广州某某公司提供其向河北某某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邮件及对应图纸等,本院结合广州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其主张其完成了90%工作量、河北某某公司应支付尚欠设计费1008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广州某某公司主张的起算日期并无不当,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河北某某公司应向广州某某公司支付尚欠设计费100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8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某某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00800元;
二、河北某某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8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河北某某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由广州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