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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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9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逸翠园—西安(三A期)第2幢1单元7层10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198300。

法定代表人李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11161620X。

法定代表人项炳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捌明,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部长,住湖北省通山县。

上诉人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拓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上诉人方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兵、被上诉人青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捌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青拓公司赔偿其损失301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青拓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方圆公司严格按照约定通过电子邮件及邮寄方式向青拓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图纸,且已由青拓公司签收,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方圆公司只交付一批图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图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在方圆公司完成图纸设计的情形下,青拓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履行,属于典型的恶意违约,其违约行为已造成方圆公司巨大损失,即合同预期的可得利益。

青拓公司辩称,其终止合同履行的原因是方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采用技术处于领先水平,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标准进行设计”即2014年标准进行设计。2014年蕉化行业转入条件是达到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大于等于10万吨每年,而方圆公司是按照2010年标准即单炉生产7.5万吨每年设计。该技术工艺是湿法熄焦,在2011年已经属于限制项目。因此,方圆公司的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与合同约定的先进技术水平相违背,终止合同履行的责任不在于我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拓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青拓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及《印尼青山园区30万顿/年兰炭装置技术协议》;2、方圆公司退还设计费129000元。

方圆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青拓公司赔偿方圆公司损失30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3日,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一份《印尼青山园区30万顿/年兰炭装置技术协议》。2015年7月27日,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约定: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圆公司承担印尼青山工业园30万顿/年兰炭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印尼苏拉威西青山工业园;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标准是按照国家煤化工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及建筑行业有关法规和强化标准;设计内容包括备煤系统、干馏系统、煤气净化系统、出焦系统、土建、电气系统、排水系统、仪表系统、外管网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为:第一批自合同生效次日起10个工作日向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交标准设备及材料明细、耐火砖型图及数量,第二批图15个工作日内向向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标准设备及非标制作图,第三批30个工作日内向向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基础图,第四批45个工作日内向向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电气及仪表图,第五批60个工作日内向向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外管网图纸;提供所有纸质版(盖有设计资质章有效)施工图纸8套,电子版(PDF版本)1份,推焦、刮焦、烘干机只提供总装配图;合同的设计费为43万元,合同签订生效三天内,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方圆公司支付设计款的30%,计12.9万元,方圆公司提供全套盖章图纸文件后三天内,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2.9万元,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需方圆公司派技术人员到国外时,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12.9万元,项目施工完成并投入生产后一个月,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方圆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4.3万元;方圆公司交付设计文件后,负责向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本合同与附件《技术协议》同时具备时合同生效。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支付给方圆公司设计款12.9万元。2015年8月7日,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商议函,认为方圆公司设计的炼焦炉的炉基钢结构图及出焦箱图纸与技术协议要求不一致,定型图纸没有设计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等,并要求方圆公司对上述问题按照技术协议19.1要求及时提出解决方案。2015年8月13日,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再次向方圆公司发出商议函,认为方圆公司发来的图纸与考察的神木已生产的厂家资料大相径庭,建议方圆公司仍然要按技术协议19.1内容重新设计。2015年12月12日,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方圆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函》,认为:方圆公司设计的方案系按照国家煤化工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及建筑行业有关法规和强化标准为依据,现已不适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焦化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水熄焦技术工艺滞后已属于淘汰工艺,国家要求已经不允许建设,印度尼西亚环保部门对焦化废水项目审核非常严格,对水熄焦技术做出严格要求和限制,方圆公司提供的资料多数只是一种方案,不能作为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技术资料提供滞后,至今资料不完整,合作很被动,目前设计方案已不符合产业要求,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决定终止该项目合同,对前期已经给付的设计款12.9万元要求予以退还。福建鼎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变更登记为***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青拓公司与方圆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印尼青山园区30万顿/年兰炭装置技术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方圆公司采用的主要标准是按照国家煤化工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及建筑行业有关法规和强化标准,且合同履行过程中,青拓公司均明确要求按照技术协议19.1条内容进行设计,青拓公司认为方圆公司隐瞒技术标准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方圆公司以欺诈手段使青拓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上述合同,故青拓公司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印尼青山园区30万顿/年兰炭装置技术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青拓公司诉请撤销本案合同,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青拓公司诉请方圆公司退还设计费1290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反诉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明确约定了方圆公司向青拓公司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并约定了设计费的付款时间、金额,在青拓公司仅认可收到方圆公司第一批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方圆公司应对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现方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应由方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方圆公司反诉诉请青拓公司赔偿其损失301000元,即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01000元,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1、驳回青拓公司的诉讼请求;2、驳回方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原审本诉诉讼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青拓公司负担。原审反诉诉讼费5815元,减半收取计2907.5元,由方圆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方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编号为933092536322顺丰快递回执、编号为1025150123617中国邮政EMS回执及网上查询单,用以证明方圆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9日分两次向青拓公司邮寄所有设计图纸,且青拓公司已签收了上述邮件。

2、QQ号码为41×××64邮箱,用以证明方圆公司给青拓公司发送的图纸明细符合合同约定的图纸。

3、证人王某的证言,用以证明方圆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所有的设计图纸,且青拓公司已收到了全部设计图纸。

青拓公司经质证认为,其收到的是第一批图纸,并已指出了与合同不一致的地方。8月7日、13日陆续发送的图纸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没有按照合同来设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拓公司对上述快递公司及QQ邮箱邮件的真实性未予以否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王某是方圆公司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涉案工程图纸设计者,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的利害关系,故其证言具有的倾向性,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方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据了解是从网络上发送的。本来原告要向我们复函了,但是却受到原告要求终止的通知,所以我们就剩下一点图纸没有发给原告”,从方圆公司在一审庭审自认的上述事实可以得出,青拓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方圆公司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时,方圆公司仍有少部分设计图纸尚未交付。而方圆公司提交的快递邮件回执及双方QQ邮箱邮件往来显示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9日,发生在上述《合同终止通知函》之前,与前述自认事实不符,因此,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5年12月19日之前已交付所有的设计图纸,方圆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全部交付设计图纸的义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青拓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印尼青山园区30万顿/年兰炭装置技术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因此,在上述协议未被撤销之情,应认定为有效协议。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第八条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设计人应提交全套盖章图纸文件,但方圆公司尚未按约交付所有的工程设计图纸,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故其主张支付剩余设计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01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方圆公司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5元,由上诉人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勇

代理审判员  王晓锋

代理审判员  刘为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