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民初2184号
原告(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1xxxx********。系***之妻。
被告(原告):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商州区民和***设计大楼17F。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芬、**,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于2022年11月9日以疫情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