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新疆中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3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水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新疆中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乌市沙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沙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沙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沙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沙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沙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39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发尔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3681292.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3921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