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2604号之一
原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北外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秦苑路77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8元,减半收取计4404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4元由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剩余部分44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