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洲社区人民城北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349号 原告:***,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外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洲社区人民城北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洲社区人民城北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洲社区人民城北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