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8395号 原告: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位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社区山杨组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合区雄州街道**外镇**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生,住**京市**合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雄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南京鸿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