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资中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5民初363号
原告: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天伟,总经理。
被告:资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江市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彭益礼,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资中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资阳市蜀达路桥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