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6执1148号
申请人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94号南京滨江科技创业中心638室。
法定代表人薛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兴,上海市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项目区大地路与联盟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60469.1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再运行,企业法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有银行帐户无存款,执行中已将该帐户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从2016年6月22起至2017年6月21日。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寿国用(2010)第0216号土地,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22起至2019年6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从2016年6月22起至2018年6月21日;轮候查封了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有限公司支付给被执行人潍坊绿橄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费;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6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