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精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依据本院(2019)陕0103民初9201号民事裁定书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03执38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西安精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大厦1幢22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玲。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陕0103民初920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3264.15。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3执387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