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精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精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03执3948号

西安精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精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费412.28元交至本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

帐号:955885370000244232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侯剑莉联系电话:84500897

地址:本市太白北路6号碑林法院312办公室邮编:71006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