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阳光恒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昆明阳光恒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3353号
原告:昆明阳光恒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颐高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57868H。
法定代表人:荣荣
委托代理人:陈晓冬,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云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5284U。
法定代表人:张正明
原告昆明阳光恒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昆明阳光恒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阳光恒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阳光恒邦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