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土集团福州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255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路223号大楼四层40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7858136J。
法定代表人:李全元。
被告:中土集团福州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沁园支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857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启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土集团福州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宁 鑫
代书记员 ***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