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261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中土集团福州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沁园支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857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忠观街3号旗山商贸街商住楼7#楼1层1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232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土集团福州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