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10007号
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理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彦臣,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橡胶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