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与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3808号
原告: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新业,董事长。
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法定代表人:高彦臣,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策橡胶(安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吉县临港经济区疏港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原告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诉前调解。原告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