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橡胶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6263号
原告:青岛橡胶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系青岛橡胶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
法定代表人:高彦臣,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橡胶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橡胶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橡胶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橡胶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