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6567号

原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彦臣,董事长。

被告: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迟立宗,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了原告青岛伊科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次诉讼所在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故该案应该应移送蓬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所在地为青岛市崂山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烟台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