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墨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139号
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101085694927676。
法定代表人:贺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玉,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墨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英协海尔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2568887257X。
法定代表人:杜新刚,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墨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墨玉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4.51元,由北京万合创景国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热米莱·杰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