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清恒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6437号
原告: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浦墘路44号福建工程学院(浦东校区)26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6857G。
法定代表人:鲍财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旺,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瀚镇太子亭1号A31。
法定代表人:倪可铨。
原告福建省工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决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红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一芳
书 记 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