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5221号
原告: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24656。
法定代表人:李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怒涛,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8733796Y。
法定代表人:杨子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迪,女,1996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
原告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比科公司)与被告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比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怒涛,被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强、白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比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协议款项994445元及相应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30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协议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净化单元装置及服务、硫磺回收装置及服务各一套,被告尚有332万元的合同尾款尚未支付。原告向案外人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瑞公司)采购一批丙烷制冷机组,原告尚有209万元合同尾款未向康博瑞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7日,原告作为甲方,康博瑞公司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三方转账协议》,约定原告尚未支付给康博瑞公司的209万元由被告向康博瑞公司支付;因原告向被告提供设备存在细微瑕疵,原告需赔偿被告损失235555元;剩余994445元,被告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994445元。
被告工程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该三方转账协议是对被告及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号为SFC20170009(以下称为《净化单元装置采购合同》)以及合同号为SFC20170006(以下称为《硫磺回收单元采购合同》)的两份采购合同数额进行变更的补充协议,但未涉及原告在《净化单元装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处理,原告违约情况如下: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净化单元装置采购合同》,原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净化单元装置中最后一批设备到场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合同规定交货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之前,根据合同第6条的规定,被告有权在货款中扣除80万元违约金。同时原告提供的净化单元装置因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执行中不能稳定运行,已发生水箱爆裂、胺液循环泵杨程不足,胺液发泡事故,使被告至今无法正常生产,整个装置设施尚未完整调试合格,因此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994445元。依据该三方转账协议,净化单元装置采购合同以及硫磺回收单元采购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被告有权依据《净化单元装置采购合同》相关条款主张原告的违约责任。2019年6月30日之前原告未满足采购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所以被告有权不予支付。且原告供应的两套设备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均不能正常运行,调试不合格。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原告主张相应利息无依据。原告要求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7日,原告科比科公司(甲方)与康博瑞公司(乙方)、被告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三方转账协议》,约定:本协议为2018年12月1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17098-PUR-PO-003,项目编号:C17098)的补充协议,原采购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违背的条款仍然有效,相违背或补充之处,以三方签署的本补充协议为准,具体补充协议如下: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SFC20170003合同和SB-PUM-PO-019合同(以下简称顺北采购合同),丙方向甲方采购净化单元装置及服务和硫磺回收装置及服务各一套;合同金额分别为800万元和660万元;针对上述设备和服务,丙方已向甲方支付合同款1125万元,尚有332万元合同款项未支付;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17098-PUR-PO-003,项目编号:C17098,以下简称压缩机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9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前,针对上述设备和服务甲方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给乙方;经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代为支付上述压缩机采购合同款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向乙方代为支付上述压缩机采购合同款209万元,作为甲方履行压缩机采购合同全部义务的货款;……如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合同约定付款方为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由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因硫磺回收装置成撬不足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丙方从顺北采购合同尚未支付给甲方的合同款中扣除235555元作为甲方赔偿丙方在硫磺回收装置现场材料采购和安装费用中的损失,丙方需要向甲方开具相同金额的技术服务发票;3.根据本协议第1及第2条,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的顺北项目采购合同款项为994445元,该部分款项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成(可分阶段完成);本协议签订仅就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合同数额进行变更和确认,顺北采购合同及压缩机采购合同中其他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原告994445元。
本院认为,原告科比科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及案外人康博瑞公司之间签订的三方转账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适当履行各自义务,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三方转账协议系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合同数额进行变更和确认,已明确约定顺北采购合同及压缩机采购合同中其他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被告工程公司主张顺北采购合同中原告多次违约、设备调试不合格、原告未满足采购合同中的支付条件而不应支付协议款项,应按顺北采购合同的约定另案处理,与本案中三方转账协议约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并无冲突,其抗辩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科比科公司要求被告工程公司支付协议款项994445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协议款项994445元及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944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4.45元,由被告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国锋
人民陪审员  成福祥
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