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8675号
原告: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楼8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才军,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博杨,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怒涛,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古镇口映山红路117号中植大厦(技术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冷成志。
案件由来:追偿权纠纷,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由: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2018年12月17日,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本协议签订于山东省东营市,经三方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有效,应按照协议管辖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