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楼8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才军,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古镇口映山红路117号中植大厦(技术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冷成志,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比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瑞公司)、易瑞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8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科比科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代偿法律行为引起的追偿权纠纷,代偿行为发生地位于上诉人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时,上诉人在行使代偿行为前,被上诉人以函件回复形式同意上诉人代偿货款,双方因此达成合意,双方事实上形成货币偿付关系,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的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康博瑞公司、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公司)签订的《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未就货款支付、代偿追偿问题进行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本案系因上诉人科比科公司与被上诉人康博瑞公司签订了《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采购合同》,科比科公司、冰轮公司又与康博瑞公司签订了《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后易瑞公司与冰轮公司签订了《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采购合同》,上诉人科比科公司代替被上诉人向冰轮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而产生纠纷,本案系合同纠纷。虽然案涉两份《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采购合同》及《克拉美丽气田增压及深冷提效工程丙烷制冷机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均约定了管辖协议条款,但因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与本案诉讼主体并不一致,故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康博瑞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辖区内,故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但裁定理由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李露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