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27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24656。
法定代表人:李才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8733796Y。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签收,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2月31日、20201年3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
6、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协议款项994445元及利息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薄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