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30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3栋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246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390982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02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科比科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022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以上登记信息。
2022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1月1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041元。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能否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款项1176839元,本次执行到位22041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02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