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2民初131号
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南岗区文库街10号T栋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黄津,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道北市政路6号。
负责人:宏梅,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客户部科长。
被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满洲里路东侧(原审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
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秦媛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