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圆德天裕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圆某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2民初131号 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南岗区文库街10号T栋10层4号。 法定代表人:黄津,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道北市政路6号。 负责人:宏梅,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客户部科长。 被告: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满洲里路东侧(原审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满洲里市支行、呼伦贝尔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 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秦媛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