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林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05号
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19号楼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6490942P。
法定代表人:孙宁。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高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鹰城大道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北约50米。
负责人:海宏伟。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林水利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天源路交叉口。
负责人:库飞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林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林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林水利局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东高皇街道办事处、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林水利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472元,由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褚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