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764号
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19号楼2栋。
法定代表人孙宁。
委托代理人袁延顶,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雅,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姚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城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