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3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逻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53469H。
法定代表人:欧恩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7栋B座13楼GHIJKLM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76319。
法定代表人:林鲁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逻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3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项目剩余开发费用、违约金、新增加需求费用、律师费和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444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期间,本院与双方当事人确认,加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金额为人民币14739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10元应由被执行人缴纳。
2020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案执行款账户缴纳人民币149507元。
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逻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完毕,请求结案。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149507元。本院依法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10元后,已将剩余款项人民币147397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3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10元已从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53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 韦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