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博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6执5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柏枝村一巷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301290010。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7栋B座13楼。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6)54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琼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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