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5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66365877N(1-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剑波。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4154X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马仲案裁字第0253号裁决书,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7)马仲案裁字第0253号裁决书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卢海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朱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