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843号
申请人: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颜昌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鹏。
申请人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XXX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在XXX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