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颜昌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徐晓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化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已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将应支付给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1,705,009.6元支付到本院案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1,656,622.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剩余48,387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68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598,708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剩余2,942,085.4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并上缴国库。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望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翔
书 记 员 吴瑞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