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1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剑波。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7)马仲案裁字第0253号裁决书,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原执行案号(2019)川01执503号】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3544606元及执行费80945元。
现查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川01执50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持有中城汇控股有限公司15.8%的股权(出质额9480万元)。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通过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按申请人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议价将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城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5.8%的股权(认缴出资额9,480万元)以实缴资本1405万元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川0193执1173号之一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城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5.8%的股权(出质额9480万元)作价140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芜湖瑞地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本案生效法律依据确定的相应借款本金。现本案执行到位共计1405万元。另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确认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全
审判员 谭书琴
审判员 刘学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