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5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华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广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项限额人民币XXX元提取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雄峰